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贺龙纪念馆科研学术的健康发展和繁荣,提升本馆科研工作的水平与影响力,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性质与任务
第二条 贺龙纪念馆学术委员会是馆长领导下的学术机构,负责规划、指导、组织、协调、咨询、评议全馆的科研和学术行为,为馆领导进行有关全馆学术和科研事项的决策提供依据。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一)制定我馆学术科研工作的中长期规划;
(二)组织我馆自主科研课题的申报、评选和结项审核工作;
(三)落实我馆学术著作出版资助工作;
(四)落实我馆科研项目配套经费的评审工作;
(五)组织我馆学术论著评选奖励工作;
(六)邀请有关专家学者,举办学术讲座或学术研讨会;
(七)开展学术活动,促进与文博学术单位的合作与交流。
第三章 机构设置与人员组成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因特殊情况需缩短或延长任期,需经馆部批准。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共五人,设主任一名,由馆长担任。
第六条 本馆具有文博系列中级以上职称的业务人员及各部门主任或在相关领域有学术造诣者为学术委员会委员候选人,通过差额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得票数在前六位的候选人当选。
第七条 召开选举大会,参加选举的人数必须超过全体在编在职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选举结果方为有效。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设秘书处,负责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工作。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可根据本馆学术研究的实际需要,聘用若干名顾问。
第四章 委员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 权利
(一)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获得本馆学术、科研等方面的重大事项的信息;
(二)就学术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发表意见或建议;
(三)就学术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进行审议或表决。
第十条 义务
(一)学术委员会委员应恪尽职守,公正、公平地履行职责,模范遵守学术规范,严格遵守国家科技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我馆有关规定。
(二)积极参与学术委员会的各项事务,完成学术委员会交办的各项任务;
(三)深入开展科研、学术研究与交流活动,发挥表率和示范作用;
(四)学术委员会委员有职责和义务培养本馆的后备专业人员队伍,指导馆内人员开展学术活动,学术委员会委员每人每年指导我馆中级及以下专业技术人员完成科研项目申请或学术论文写作至少一项。
(五)对学术委员会审议的事项及委员们的发言负有保密责任;
(六)接受学术申诉,并向馆领导提出处理建议。
(七)为本馆社会教育活动进行相关文博知识普及讲座的服务。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担任委员:
(一)本人书面申请辞去委员职务并获主任批准的;
(二)因各种原因不便于继续担任此项工作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完成相关事务或两年内不出席委员会会议超过会议总量1/3的;
(四)不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且情节严重的;
(五)不履行工作职责的。
第五章 议事规程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每半年至少应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商讨、评议或决定有关学术委员会的各项工作。每次会议前,应由学术委员会主任提出会议议程,秘书处提前通知各委员,以提高会议效率。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为有效。讨论议案,需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决定时,须有投票人数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四条 学术问题上,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原则。学术委员会需表决的事项在讨论中存在重大争议的问题,经半数以上出席会议的委员同意,会议主持人可以决定对该事项暂缓表决。同一事项在同一次学术委员会会议中不进行第二次表决。
第十五条 对学术委员会决定提出复议的,需先由秘书处出面征得半数以上委员的同意,方可召集全体会议进行复议。经复议通过的决定不得再行复议。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缺席时,由主任指定一名委员主持会议。
第十七条 委员因病、事假不能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时,必须向学术委员会主任请假。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讨论事项涉及委员本人或讨论的当事人与委员有配偶或亲属关系时,该委员在委员会讨论和表决时须回避。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章程经2023年6月25日馆长办公会议正式通过实施。自发布之日起,由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由学术委员会另行议定。